而这一切的前提是企业能分清用工模式之间的区别,擦亮眼睛,做出正确选择。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利用信息技术为企业赋能。是指企业根据需要,将某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或职能外包出去,由人才外包公司进行管理,以降低人力成本,实现效率大化的一种用工方式。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将自己的业务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外包公司,从而给劳动者带来损害,发包企业是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若企业将人才外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外包公司,那么企业将面临两个风险:可能会给企业自身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客户方只负责用人,IT外包员工的薪酬、培训、缴纳等都由外包公司负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以下简称“人才外包”)是灵活用工中一种主要的用工模式。《安全生产法》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安全生产法》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可以说是“不缺钱”的市场;在化背景下,用人已经没有国籍与行业的限制,因此也可以说是“不缺人”的市场,真正缺乏的,是企业家精神以及企业家的战略思考与经营管理能力。客户方只负责用人,IT外包员工的薪酬、培训、缴纳等都由外包公司负责。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以下简称“人才外包”)是灵活用工中一种主要的用工模式。